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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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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兵律师一起QQ诈骗的缓刑辩护

 QQ诈骗的成功辩护,被告人缓刑出监

                                                          作者:孙兵律师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一种常态犯罪行为,诈骗每天都在发生,时刻都有人被多种形式的诈骗行为所欺骗。

    诈骗行为有多种形式,常见的有:利用电话冒充被骗人远方同学、同乡、朋友等名义冒充熟人诈骗案件;利用网络进行诈骗:如机票诈骗、QQ诈骗等;利用签订合同等形式进行诈骗;冒充公、检、法人员谎称电话高额欠费诈骗;利用登报纸或发短信形式发布办理小额无抵押贷款虚假信息诈骗;各类虚假中奖诈骗等等。真正是形式多样,让人防不胜防!

本案被告人采用的是利用QQ冒充他人朋友、亲属进行诈骗。具体方式为通过网络发送木马程序,盗得QQ号,截取该号主与他人的视频聊天影像后,与该号主的其他朋友家属联系,以各种理由骗取对方信任打钱到指定卡号,从而完成诈骗。

由于特定的对象经济状况不同,与诈骗人所冒充的号主关系亲疏有别,所以,每次诈骗所得往往多少不均,但本案三名被告一次即骗得近三十万元。情况非常少见!

按省高院2011815日新调整的规定,我省诈骗六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故以此来初步判断,等待相关被告人的是将近十年的有期徒刑!(新规定已变化)

看着卷宗里的证据记录,被告人行骗为己的可行为似乎历历在目,但想想戴着手铐的被告人年纪轻轻即将因一时贪念而断送青春,孙兵律师又非常惋惜,被告人及其家人的泪水,也使孙兵律师从心底里决心尽力帮他重新做人。

经过仔细梳理案情,孙兵律师发现被告人虽然和其他两名被告人一样涉嫌金额总额也是近三十万元,但在本案中,被告人投案后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归案后,通过家人也积极履行了退赃的义务,特别重要的是他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行为有限,应属于从犯,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

发现以上有利条件,孙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案情沟通,并在庭审中全面阐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庭审结束后,孙兵律师的辩护工作却没有结束,仍然积极协调法院与家属交纳罚金,会见被告人使其调整心态,最终使得被告人判三缓三,并于判决书下发后第二天即向法院办理了取保手续保出监所

已被关押半年后突然重获自由的被告人,在走出看守所后一度东西南北都搞不清,与人交流也出现语言迟滞的现象,但是他和家人对孙兵律师再三感谢仍然触动了孙兵律师心里最柔软的地方。

看着被告人及家属劫后重逢的感人场景。孙兵律师也非常欣慰,再一次体会到失去自由对人和其家庭影响之大,感受到了刑辩律师对社会,对家庭,对每一个一时失足而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的重要价值。更加强化了孙兵律师通过辩护工作重塑被告人价值观的辩护理念。

感谢法律给每一个人改过的机会,感谢当事人对本律师完全的信任!

备注:本案已被列入淮阴区法院媒体教育案例。

                                                      作者 :孙兵律师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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