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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拘禁他人 受害人成犯罪人

    案情简介:2005年8月,华某从江西张某处购买了一批木材,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约4万元货款未付。其后,张某多次找华某索要货款,均没有结果。2006年5月20日夜,要债心切的张某邀集王某、陈某、赵某等人潜入华某住处,将华某捆绑起来,强行将其带至一废弃的建筑物内,并打电话给华某妻子要她汇款5万元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5月21日,4.9万元汇到了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张某等人遂释放了华某。期间,华某被非法拘禁长达20个小时。案发后第二天,张某等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久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了张某等人,法院也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对张某等四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法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如索债、挟嫌报复、耍特权、逞威风等。本案中,华某欠张某货款久拖不还,张某在多次索债不成的情况下本可通过法律途径,如到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他没有这样做,却选择了通过非法拘禁华某的手段来要回货款,最后不但钱没有要回来,自己也由原来的受害人变成了现在的犯罪人,教训可谓深刻。
    实践中,因索要债务而引发的非法拘禁犯罪时有发生。行为人往往认为自己拘禁他人只是为了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东西,怎么会构成犯罪呢?岂不知,他们主张权利的手段已经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触犯了刑法,进而构成犯罪。勇于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好事,但维权的手段必须合法,切记“以恶治恶”为现代法治社会所不容。

岸庆律师事务所:陈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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