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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月立法综述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法规标题】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三府办〔2008〕189号
  • 【颁布时间】2008年08月11日
  • 【生效时间】2008年08月11日
  • 【全  文】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三亚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三府[2002]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本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调整为:从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二、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按从业人员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核定。我市2008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核定为8500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从业人员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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