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实施新法一览
一月立法综述
综合法律
宪法综合类
财税
新闻广播
保险
医疗卫生
互联网
公安
工商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农业
海关贸易
贸易投资
涉外
刑事法律
民商法律
综合类
合同类
侵权类
房地产类
公司与企业法类
知识产权类
婚姻家庭类
金融证券类
劳动合同类
仲裁类
程序法类
行政法
江苏立法
省院审判意见
刑  事
民  商
淮安规章政策
 
 一月立法综述

关于加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法规标题】关于加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8年08月04日
  • 【生效时间】2008年08月04日
  • 【全  文】

关于加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运输航空公司、筹建航空公司:

为规范航空公司经营许可工作,我局颁布、施行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以下简称138号令),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和换发作了明确规定,促进了航空公司依法经营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总体上看,绝大多数筹建航空公司和已运营航空公司能够按照138号令的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但是也有一些航空公司不重视对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是有的筹建航空公司尚未获得企业经营许可证,就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有的航空公司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变更未及时报民航局许可,或者颠倒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办理程序,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变更手续。三是有的航空公司未按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手续,甚至有的航空公司在我局提醒催办后才提交换证申请。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企业依法经营,也不利于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为使各航空公司认真贯彻落实138号令,维护经营许可的严肃性,特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筹建航空公司应在取得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航空公司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事项,应及时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持民航局的许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三、航空公司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换证申请,逾期申请导致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四、各航空公司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于2008年8月15日前将联系人、联系电话报我局运输司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郑开建,联系电话:64091960)。我局和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办将加大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航空公司,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岸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5030367号-1
中卫科技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