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实施新法一览
一月立法综述
综合法律
宪法综合类
财税
新闻广播
保险
医疗卫生
互联网
公安
工商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农业
海关贸易
贸易投资
涉外
刑事法律
民商法律
综合类
合同类
侵权类
房地产类
公司与企业法类
知识产权类
婚姻家庭类
金融证券类
劳动合同类
仲裁类
程序法类
行政法
江苏立法
省院审判意见
刑  事
民  商
淮安规章政策
 
 一月立法综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8年08月01日
  • 【生效时间】2008年08月01日
  • 【全  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  

    Copyright © 2008-2024 岸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5030367号-1
    中卫科技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