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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月立法综述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 【法规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发文字号】人口厅函(2008)139号
  • 【颁布时间】2008年07月10日
  • 【生效时间】2008年07月14日
  • 【全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新家庭文化屋建设工程自启动以来,得到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广泛响应。各地纷纷在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公共场所为广大村(居)民群众提供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宣传品,为农村和基层群众提供了丰富的人口文化公共服务,活跃了村(居)民的文化生活,为推动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家庭文化屋建设工作得到了新闻出版总署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希望各地加强与新闻出版部门合作,将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与农家书屋工程结合起来,积极协调、统一管理、规范服务,确保农家书屋中包含人口计生、人口文化、人口健康方面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文图等宣传品,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务实的宣传服务。

  为切实做好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新出版[2007]2号)和我委《关于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8]16号)的贯彻落实工作,整合资源、规范管理,加快新家庭文化屋建设步伐,现将《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实施细则》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落实。

  请各地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地区2008年新家庭文化屋实施方案,并将具体落实情况于2008年7月31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委宣传教育司 杨志媛 蔡菲

  电 话:(010)-82504740 (010)-82504742

  联系邮箱:yzy82504740@sina.com

  Caifei2003@vip.sina.com

  二○○八年七月十日

  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人口计生委关于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8]16号)的文件精神,在全系统广泛开展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工作,各地要把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举措,作为创新宣传教育工作思路、满足群众需求的重要任务来抓,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工作,健全机构,统一策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投入,确保“新家庭文化屋”的建设落实到位。国家、各省(区、市)逐级成立新家庭文化屋工程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负责新家庭文化屋的日常组织建设工作。各地要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建立相应的督办制度。

  二、新家庭文化屋的建设要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入了解群众需求,充分利用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村(居)委会等公共场所,把满足群众需求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送到群众手中,帮助广大群众学习知识、获取信息、开启智慧,活跃和丰富乡村及社区文化生活。采取国家重点资助建设、各省(区、市)自筹建设、企事业及社会援助建设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规划,逐步推进。

  三、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定期组织专人对新家庭文化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重点对国家支持建设的样板间和各省(区、市)自建的文化屋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定期听取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基层计生干部、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进一步做好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工作。

  四、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将国家人口计生委捐赠的和各地通过各种形式自建的新家庭文化屋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对农家书屋中人口计生方面的图书、报刊、音像、文图等宣传品的数量、内容进行自查。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成督导组对新家庭文化屋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已建的新家庭文化屋的正常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将了解到的农民群众及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图书、报刊、文图、音像及宣传品的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推进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中统筹考虑。

  六、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社等相关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新家庭文化屋内图书、音像宣传品、报刊的备货、发货和服务工作,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新家庭文化屋的图书、音像宣传品的供货价格不得高于8折。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8年7月14日

  附件:新闻出版署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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