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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律师协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基层律师协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罗岸伟

淮安市律协秘书处  焦维宁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加强基层律协建设应坚持并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基层律协应引领律师树立“专业、规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形象。基层律协应成为“管理中心、维权中心、培训中心及交流合作中心”。基层律协还应加强他律建设、机构建设及基础建设。

 

关键词:基层律师协会  “两结合”管理体制  律师社会形象  社会责任

 

我国律师协会采取全国、省、市三级体制,市律师协会作为最基层的行业组织,具有最贴近广大律师,也最了解广大律师的功能优势,但毋庸讳言,虽然各地基层律协这些年的建设均不同程度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全国律协及省律协相比,多数基层律协还显得薄弱,还不能满足广大律师的需求。本文不揣浅薄,以淮安市律协近几年的发展建设为视角,结合笔者参与律协管理的感想,抛砖引玉,目的是引起各位领导、同仁的重视,共同把基层律师协会建设得更加美好。

一、如何正确对待“两结合”管理体制。

1、要正确认识“两结合”管理体制。

“两结合”管理体制是指我国律师管理采取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结合”管理体制起源于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相关规定,经过十多年的探索,2007年修正的《律师法》对“两结合”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两结合”管理体制从一产生就有质疑声,有学者认为西方国家的律师协会通过自治管理,保证了律师业的繁荣,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中国律师业应参照世界通行的做法,由律师协会实施行业自治管理。我市也一直有部分执业律师认为,律所改制后,人、财、物与司法局已经没有关系,律师行业已经相对独立,律协应当与司法行政彻底脱钩,律师行业应实行完全自治管理。

笔者认为,质疑“两结合”管理体制是错误的,理由有两点:一是从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看,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是不占国家编制的“司法人员”,即日本所谓的“在野法曹”。律师协会不同于商会,它不是一群商人自愿组成的协会,它是由特殊 “司法人员”组成,肩负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特殊使命,具有非常明显的“国家性”和“司法性”的协会。试问,这样的协会怎能完全由参会人员自治管理,而不要国家机关参与管理呢?二是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律师管理制度来看,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发达的司法地区实行完全的律师自治管理,均是实行结合管理。美国作为世界上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其律师管理制度也是实行“两结合”管理制度,只不过是州律师协会管理和美国法院管理相结合,美国法院有权与律师协会共同管理律师,对律师的惩戒、监管及颁发律师从业执照等权力由法院行使。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律师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和律师协会来协同履行,三者彼此分工明确,监管严密。德国律师协会分州律师协会和联邦律师协会,州律师协会设在州高等法院,同时受联邦司法部的监管。笔者曾随“江苏律师赴港学习团”赴香港大学学习,在港期间,考察了香港律师协会,香港律师管理也采取“两结合”的管理体制,香港的“两结合”是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则是大律师公会)与香港高等法院的结合,香港律师的执业资格由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审批签发,高等法院享有监察律师工作的广泛权利,其中包括吊销律师的执业资格或暂时禁止他继续执业。

 笔者认为,“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将在我国长期存在,甚至某种意义上将会永续存在!我们应该讨论的是如何将“两结合”结合得更好,更符合规律,更能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

2、淮安对 “两结合” 律师管理体制的探索。

   和众多其他市的实践一样,淮安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轨迹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完全行政管理阶段,时间从1983年至2000年,这个阶段的特征有三点,一是律师事务所均是国办所(注:后期有个别合伙所),二是律师管理完全由市、县两级司法行政直接管理,三是没有成立律师协会;第二阶段是尝试两结合管理阶段,时间从2000年至20108月,这个阶段的特征也有三点,一是律师事务所逐渐全部改成为合伙制,二是律师管理以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为特征,三是律师协会的会长由司法行政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司法局律管处长担任;第三阶段是创新两结合管理阶段,时间从20108月至今,淮安市司法局因势利导,积极探索“两结合”管理的新模式,将律师协会的会长及秘书长职位均让渡给执业律师担任,这在全省属于首创,全国也不多见,我们将其命名为“淮安模式”,“淮安模式”应该说是对“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创新,是种贡献。

    当然光有形式的贡献还不够,“淮安模式”还要添加丰富的内涵,这就要求我们淮安律协在旗帜鲜明的坚持“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前提下,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尝试新职能,履行新责任,努力探索“两结合”管理的最佳结合方式,为“两结合”管理体制的最终完善积累实践经验。

二、基层律协应引领广大律师树立什么样的社会形象?

    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是行业获得社会认同,并获得长足发展的根本途径,基层律师协会有责任引领本地律师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淮安律师应树立什么样的整体社会形象。

经深入思考,广泛征询,新一届淮安律协将“专业、规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淮安律师社会形象的三个最主要方面。之所以强调专业,是因为律师行业本身就是个专业化的行业,律师更应首先是个专业人士,在法治建设及司法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下,律师必须维持相当的专业水准,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要求。之所以强调规范,是因为律师作为身份特殊的司法人员需要超乎寻常的自律,为实现自律,司法部、全国律协制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但从实践层面看,总有部分律师不愿意遵行规范。之所以强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现代意义的律师在淮安只有30年的历史,律师行业严重缺乏文化底蕴,如果再纯粹的做一个专业人士,只职业性的参与社会活动,就无法为行业累积发展理由,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则会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改善人们对律师的刻板印象,逐步提高律师的社会形象。

2、淮安律师协会如何发挥引领作用。

与自发形成相比,有意识的引领见效更快,新一届淮安律协采取各种举措,积极引领全市律师,努力塑造“专业、规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形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市律协通过部署开展大型活动来引领形象塑造。近几年来,市律协按照司法行政的统一布置和要求,相继在全行业开展了“双千百日”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双促双助活动等,这些活动都从不同角度要求广大律师规范执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2)市律协通过多种形式的思想灌输来引领形象塑造。市律协2009年的工作总结报告花了较大篇幅总结淮安律师在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及服务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表扬了在这三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市律协2010年工作总结报告同样花了较大篇幅总结表扬了淮安律师服务和谐社会发展的先进情况。在2011年市律协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把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作为2011年度的重要工作。这些材料反复强调律师责任和律师形象,对全市律师起到了正面的思想灌输作用。

3)市律协通过强化培训,举办辩论赛、业务研讨及业务交流活动,努力提升淮安律师的专业水平。

市律协除组织律师参加省律协举办的多场业务培训外,2009年、2010年均开展了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及实习律师的集中学习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常态化,2009年、2010年均召开了有关刑事、民事、行政、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题业务研讨。市律协连续举办了多届辩论赛,2009年的全市辩论赛有14支代表队参赛,市律协从参赛选手中选拔了四名律师参加全省大赛,在参与各方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团体三等奖的历史较好成绩。2010年的辩论赛有16支代表队参加比赛,市律协挑选了8名优秀辩手参加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辩论大赛”,律师辩论队赢得了两场比赛中的一场,并将最佳辩手收入囊中。市律协2010年还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市律师业务交流研讨会,全市约100名律师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就淮安律师业的发展及有关青年律师的培养进行了深度交流,业务研讨会为促进淮安律师专业水平搭建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这些活动锻炼了队伍,提升了广大律师的专业素质。

4)市律协通过制订出台《淮安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及开展全市规范化建设评查活动,引领全市律师塑造规范执业的社会形象。

为回应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呼声,淮安律协组织专门人员起草规范化建设文件,工作组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并由理事会通过了《淮安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意见结合淮安实际情况,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的硬件及软件建设,具体包括事务所办公条件、办公区形象、人员配置与技能、内部组织及其活动、内部管理制度等五个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意见的出台使淮安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有了量化的明确标准。

为督促各律师事务所能确实落实意见要求,2010年底,市律协组织了两个评查组,分南北两片,对全市40家律师事务所逐一评查,评查组对每家律所存在的问题均采取当面交换意见的方式予以指出,市律协汇总后,对突出的问题,譬如部分县区所办公面积小、所容所貌差、硬件条件差等情况采取了以评查通报的方式予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又都采取了书面劝戒的方式要求整改,对评查中发现的各方面都很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和市司法局联合进行表彰。评查效果非常良好,多家所容所貌差的律所已加大投入,购置新办公房。鉴于评查能形成较大的压力,更易促进规范化建设,更易产生直接的引领作用,市律协决定要将评查制度延续下去,每年都要评查一次。

5)市律协通过“评优”活动引领全市律师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评优”是一项关注度高,导向性强的活动,“评优”结果和“评优”过程对行业都有明显的导向作用。近三年来,淮安市律师协会主动以“评优”为抓手,充分发挥奖项设置、“评优”过程、“评选”结果的引领作用,着力塑造淮安律师“专业、规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形象。

①淮安律协通过设立能直接指引广大律师的评优奖项,认真做好评选、选后工作来塑造淮安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新一届理事会成立以来,如何能最大限度的利用 “评优”来促进淮安律师行业形象提升?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会长办公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脑海中,经过多次磋商,大家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评优”奖项及标准最好能像直接插在广大律师前面的旗帜,每名律师都应能清楚的感受到它的存在,而且还要让律师感觉到自己只要抓紧赶一赶就完全可以到达旗帜面前。本着这一思路,市律协2008年开展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活动,2009年开展了“市优秀公益律师”的评选活动,2010年开展了“市十佳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活动,2011年规划开展“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评选活动。市律协尽可能的为每项评优都设置量化的具体标准。近三年,我市先后有8家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市优秀律师事务所”,12名律师被评为“市优秀公益律师”,10家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市十佳规范律师事务所”。评选结果揭晓后,市律协又会同司法局宣传系统,在省、市媒体上对优秀律所、优秀律师进行了报道。上述“评优”活动有效促进了淮安律师社会形象的塑造。

②淮安律协通过做好向社会及上级律协推荐优秀候选人参与社会及上级律协评优活动,引领广大律师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社会评优参与的行业广,人员多,市律协三年来坚持标准,坚持导向,择优推荐,产生了一批诸如淮安市十大杰出青年、淮安市十佳司法行政工作者、淮安市优秀青年标兵、淮安市优秀共产党员、淮安市助残工作先进个人、江苏省十一五期间残疾人维权工作先进集体等先进典型,律师积极参与社会评优并取得良好成绩,一方面扩大了律师的社会影响,改善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律师争先创优,规范执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决心和信心。

上级律协评优授予的是省级乃至国家级的荣誉,含金量更高,影响力也更大!淮安律协坚持将符合上级律协制订的条件要求,也符合市律协社会形象三标准的人推荐上去,持续打造社会形象三标准的引领导向作用。近年来,省律协举行了“江苏省优秀律师”、“江苏省优秀女律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的评选活动及推荐新一届“全国优秀律师”候选人的推荐活动,为了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淮安律协制定了量化社会形象三标准的指标体系,甚至加上相应的分值,优中选优,让胜出的同志胜得清清楚楚,落选的同志也心服口服。譬如为了做好“全国优秀律师”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淮安律协专门制定了一个评选标准,标准分基础分值和加分项目两部分,在基础分值部分,市律协以省律协201111号文中全国优秀律师基本条件为基础,分值计60分。在加分项目部分,市律协制定了八个方面的加分项目,第一项是律师参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情况;第二项是律师个人受表彰情况;第三项是律师个人职称情况;第四项是律师公开发表文章情况;第五项是律师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第六项是律师参加法律援助,帮助弱势群体情况;第七项是律师参政议政情况;第八项是其他重大突出表现情况。不仅如此,市律协还给每个项目设计了合理的分值及打分细则。譬如第二项规定:“律师受到县处级单位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地厅级单位表彰的每次加4分,获省部级表彰的每次加6分。又如第五项规定:参加市律协组织的汶川地震捐款、玉树地震捐款、帮助患病律师捐款的每次加0.5分,参加市律协组织的捐资助学活动的加0.5分,参加省律协组织的捐资助学活动的加1分,参加其他类似公益活动并提供证明的酌情加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市律协的这个标准在塑造律师社会形象方面导向明确,引领作用明显。

经市律协持续引领,我市律师在积极塑造社会形象方面呈现出你赶我超、争先恐后的良好局面。据不完全统计,淮安现有三家律师事务所及一名律师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15名律师参加各种形式的结对助学活动,绝大多数律师均能积极参加司法行政及行业协会发动的捐款活动;40名律师加入未成年人保护自愿者行列;4家律所参加组建淮安市委政法委推动设立的五大维权中心,并作为主要力量参与五大维权中心的运作;一名律师被市委、市政府授予“2006-2010残疾工作先进个人”;淮安有13名律师担任县区、市、省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律师承办的援助案件每年都在1000件以上,多名律师承办的援助案件受到省市司法行政的表彰;一家律所参加中央统战部和司法部共同组建的同心·律师服务团,和无律师的福建屏南县签约结对;专研业务蔚然成风,每年均有多篇文章参加全国律师论坛,华东律师论坛及江苏律师论坛的交流。

三、基层律协如何进一步加强服务功能建设。

律师协会作为全体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自益性应该是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基层律协处在行业协会体系的最前端,最贴近会员,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应该是基层律协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淮安律协自成立以来始终把维护会员利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新一届律协更是把如何进一步拓展服务会员的广度和深度作为头等大事来优先谋划,虽然淮安地处苏北,律师业发展在全省范围内还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协会的经费也很困难,但我们对强化协会的服务功能还是制定了较高的目标,我们希望经过新一届律协五年的努力,能把淮安律协建设成为全体淮安律师心中的“管理中心、维权中心、培训中心、合作交流中心”,真正把律协建成律师之家。

1、转变观念,强化执业规范化管理。

对一个自律性组织来讲,服务功能是主要的,管理功能是次要的,自律性组织的管理应该理解为是为了群体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其实质也是服务。就律师协会的职能而言,管理应主要集中在规范化执业方面,其他方面应主要是服务。

淮安新一届律协在强化规范化执业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努力,采取了督导及惩戒两手抓的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回头检视,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规范化执业管理还任重道远,还不适应我们目前形势的要求,行业惩戒尤其要加强,总的来说,淮安这几年投诉多,但处分少,即使处分也都是最轻的处分。作为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应该要常用、善用惩戒武器,严惩出轨行为,严惩害群之马,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当然行业处分程序也要考虑完善,目前淮安市由行业监管委员会负责投诉的调查及处理,发达国家和地区则都在律师协会建立了类似法庭的组织,如德国的名誉法院,香港的纪律聆讯委员会,他们在查处程序中还都设立了检控和辩护的制度,这种做法值得借鉴。笔者觉得,我们完善行业处分程序可以参照听证程序,将调查及裁决分开,调查人员可以担任检控员,还要允许被投诉律师辩解。但无论如何,淮安律协和其他地方律协一样,要加大“自清”力度,强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得到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得以执行。

2、以行业维权为着力点,全力改善淮安律师的执业坏境。

律协的维权工作分个案维权和行业维权,淮安至今还未发生过律师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个案,淮安律协的维权主要是行业维权。就行业维权来讲,我们考虑到整个大环境的改善必须依赖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市律协的工作只能着眼于改善淮安的小环境,所以,我们把“创建淮安和谐司法小环境”作为工作目标,协同司法行政,积极解决影响律师执业的具体问题,努力改善小环境。

1)多措并举,切实解决律师安检问题。从2009年初,淮安先后有多家法院对律师实行安检制度,并禁止律师携带手机进入审判区,广大律师的反响非常强烈,甚至还有同志采取了对抗行为。市律协一方面劝导安抚广大律师的情绪,一方面由分管维权的副会长带领秘书长、协会维权负责人会同市司法局领导,积极与淮安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交涉,同时也积极向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反映有关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甚至我们的一名副会长还委请全国人大代表刘玲律师将此情况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反应,最终终于圆满解决了这一问题。

2)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审辩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意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高度,规定了多项人民法院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措施,包括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和代理权,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工作便利等。第三部分从建立完善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机制的角度,规定要建立健全正常沟通机制,不断提高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共同体的认识,由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联合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研讨,突出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共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意见》虽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导出台,但市律协功不可没,市律协组织律师多次参与对讨论稿的修订,《意见》的体例及内容均吸收了市律协的意见。

3)积极与公检法进行协调,努力改善律师刑事执业环境。组织律师参加市中院、市检察院有关量刑辩护的座谈会,我市律师介绍了量刑辩护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途径,在充分吸收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刑事庭审中开展量刑辩论的意见(试行)》。

4)针对律师关切的税收和社保问题,一方面加强服务,市律协邀请市税务师事务所举办有关查账征收知识的讲座,一方面积极争取,市律协和市地税局及市人社局积极沟通,商请两部门用足政策,弹性处理相关问题。

工作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律师社会地位的彻底提高必须要寄希望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当然实践也证明,只要基层律协真正依靠广大律师,依靠司法行政,积极争取,当地律师执业的小环境是完全可以得到改善的。

3、努力构建立体式培训体系,不断提升淮安律师的专业水准。

淮安目前的培训以省律协支持的示范培训、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新申请执业人员集中培训为主,坦率地讲,这远远不能满足打造一支业务精通律师队伍的要求,必须要克服困难,加大投入,努力构建立体式培训体系,淮安律协今后准备在以下四方面加大努力。

1)要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培训制度。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我们要尽快拟定制度,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培训制度,并建立考评机制,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市律协立体式培训体系中来。

2)要建立淮安律师网络培训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视讯的优势,加大淮安律师网网站的功能建设,使其能支持在线培训,制作或购买高质量培训课件,建立常态化培训。

3)要充分利用在淮高校法律专业的师资优势,建立强化法学理论培训的机制。

4)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的专家型人才的作用,进行经常性的审判工作政策,检察工作政策的培训。

4、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为律师拓展业务创设新平台,努力为会员打造合作交流中心。

淮安新一届律协成立以来,注重文化建设,每年坚持安排一次律师外出旅游考察活动,举办一次迎新掼蛋比赛,举办一次女律师联谊活动,每年安排党员律师参观考察。市律协还积极响应省律协的要求,每年组织动员律师参加省律师运动会及书画、摄影作品展。这些活动增进了交流,也促进了友谊。我们考虑今后要进一步组织另外两个律师群体的联谊,一是青年律师的联谊,另一个是老律师的联谊。青年律师是行业的未来,但他们前期执业很困难,可以考虑以座谈,沙龙等较轻松的方式启发帮助他们。老律师曾经为行业创造了辉煌,但他们在逐渐淡出律师舞台,关心他们既是尊重伦理,也是尊重我们律协的历史。

淮安律协注重会员间的互助,坚持看望退休老律师和生病律师,坚持发动会员为遇到特殊困难的会员捐款。今后我们考虑可以参考外地律协的做法尝试建立互助资金,以帮助特殊困难的会员。

另外,淮安新一届律协也积极搭建舞台,为律师拓展新业务领域,律协通过开展“双千百日”等活动来帮助拓展新业务;律协也通过组建政府顾问团为律师拓展新领域;律协还通过策划组建台商法律服务团来为律师开拓台商法律服务市场。当然淮安律协拓展新业务领域的能力还有限,办法还不多,今后要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强。

四、如何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自身建设对一个组织而言是永恒的主题,律协也是如此。基层律协自身建设的话题很广泛,本文只涉及以下三方面。

1、自律与他律方面。

自律主要是指律协理事会、常委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成员及秘书处能否做到竭力服务和有效服务,并且在服务中做到廉洁奉公。

自律在外部靠教育灌输,内部靠自省自觉。在自律方面,我们要求自己要做到 “不负托付,尽力服务”,在处理公共事务时,绝不沾协会一分钱便宜,也绝不沾相关方一分钱便宜。当然,没有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自律当然需要他律的监督,监督除了司法行政及广大律师的监督外,还应该考虑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来实施常态化的监督。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有两种思考方向,一种是设立监事会,一种是设立代表质询监督制。淮安律协还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建立起专门监督机构。

2、机构建设方面。

机构建设涉及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设立。淮安律协目前设立了5个工作委员会,3个业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该说职能上已全覆盖,数量上也还可以,业务委员会虽也全覆盖,但数量过少,不适应当前法律业务日益细分的趋势,有必要适当增加。

第二是县区有无必要设立分会。从《律师法》角度看,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就是基层律师协会,县或县级市不应再设立律师协会。但在律师较多,有条件的县区设立分会并不违反《律师法》,而且设立分会可以进一步延伸市律协的服务触角,也可以延揽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协会的工作中来,笔者认为,淮安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在相关县区设立分会。

3、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方面。

淮安律协目前的基础建设还比较落后,这严重制约了律协的服务功能,加强基础建设的瓶颈是资金,淮安律协短期内无法克服资金短缺这一问题,破解的办法只有一方面向省律协争取项目支持,一方面向淮安市委、市政府争取资金支持!笔者注意到,广东省律师协会为加强部分落后地方律协的教育培训能力,在2002年就一次性拨款40万元为全省13个地方律协购置卫星远程教育设备,并自2002年起,每年支付开课费用20多万元。广东律协还每年支付25万元为全省19个地方律协及所辖律师事务所配置“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和判例网上查询卡。此外广东律协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还安排38万元资金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律协建设。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呼吁力度,推动省律协出台力度更大的促进全省均衡发展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含淮安在内的苏北五市的支持力度。

中办、国办去年在《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应将律师培训费用列支财政预算,这是我们基层律协的一把尚方宝剑,要充分利用好这把剑,协同司法行政积极向市委政法委的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分管市长汇报,争取地方财政能兑现中央的政策红利。如果能争取到这两项支持,淮安基层律协的基础建设必将大为改观!律协的服务能力也必将大大增强。

结语 基层律协最接近广大律师,带队伍,服务会员的任务也最重,但目前的总体建设状况却并不令人乐观,还需要我们行业内外的领导、同仁及各位有识之士群策群力,共同推进。

 

 

参考文献

1、《中国律师行业管理体制研究》 司莉著 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2

2、《中美律师管理比较研究》 李金华著 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16

3、《香港律师制度》 黄怡祥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5月版

4、《香港的法律制度》第五版  香港律政司2008年出版

5、《从比较中外律师管理体制探索中介组织规范化的途径》 钟坤凡著 载《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3卷第21

6、《论“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周云涛著 2010819 发布于中国普法网

7、《我省地方律协建设现状与发展》 孙奎著 2010811日发布于其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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