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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内容冲突时间在后效力优先

 
    案情简介:
张文和张丽系兄妹俩,他们的父母张老伯夫妻俩生前购买了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一套住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1982年2月12日,张老伯夫妻俩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那套住宅中属于各自名下部分均由女儿张丽继承。2003年6月2日,张老伯再次立下遗嘱,内容为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那套住宅中属于其名下部分由儿子张文继承,并要求张文为其养老送终,而该份遗嘱也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张文曾为父亲张老伯购买过轮椅,张老伯逝世后,张文出席葬礼并为购买其父母墓穴支付部分费用,张老伯夫妻先后于2004年和2008年去世。之后,张文和张丽两兄妹为遗产继承问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2009年1月,妹妹张丽诉至法院,要求由其本人继承张老伯夫妻的那套住宅。哥哥张文不认同妹妹的主张,认为作为遗产的那套住宅中属于父亲的部分应该由自己来继承,张文无权继承。庭审中法庭查明张文曾为父亲张老伯购买过轮椅,张老伯逝世后,张文出席葬礼并为购买其父母墓穴支付部分费用。
法律分析:
这是一个遗嘱继承案例,遗产主要涉及到张老伯夫妻名下的一套住宅。住宅中属于张老伯妻子名下的部分已被遗嘱处分给了张丽,且只有一份遗嘱,应该没有争议。然而,住宅中属于张老伯名下的部分却被两份遗嘱分别处分给了张丽和张文,那么该两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处分的遗产到底应该由谁来继承呢?笔者认为,作为遗产的那套住宅中属于张老伯的部分应该由张文继承,归张文所有,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老伯先后立下的两份遗嘱都是合法有效地,且从遗嘱形式来看都属于公证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张老伯于1982年2月12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张丽。此后,张老伯又于2003年6月2日立下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张文的遗嘱,该遗嘱也经过了公证。由于上述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依法应以2003年6月2日所立遗嘱的内容为准。
其次,张文也尽到了养老送终的义务。张老伯所立遗嘱中有要求张文为其养老送终的要求。关于养老送终,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具体内容,按照通常意义理解,可认为是对子女在其生前赡养及死后办理后事的要求,现查明张文曾为父亲张老伯购买过轮椅,张老伯逝世后,张文出席葬礼并为购买其父母墓穴支付部分费用,故应认定张文尽了养老送终的义务。
    综上,张老伯夫妻分别将名下的房屋以遗嘱方式留给张文和张丽继承,则两兄妹对上述房屋应享有均等的继承权,故张老伯夫妻遗留下的那套住宅应该属于张文和张丽兄妹俩按份共有,份额均为二分之一。 
   
                                     淮阴区人民法院渔沟法庭:安春宝
                                     本栏目由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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