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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迫辞职 单位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黄某自1996年以来一直是某市振威啤酒厂职工。由于该啤酒厂近几年效益欠佳,黄某每月领到的工资很少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工资发的也很不及时,有时会拖欠几个月。该啤酒厂还经常随意克扣工资。当地社保部门还证实,截至到2008年2月,该啤酒厂仍未为黄某办理各种社会保险。黄某虽多次到相关部门投诉,但没有结果。无奈,黄某于2008年3月13日以该啤酒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为由向啤酒厂辞职,并要求该啤酒厂为其补办养老保险,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并赔偿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损失。该啤酒厂同意为黄某补办养老保险,并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以黄某是自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赔偿金。当天,黄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裁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黄某的申诉请求。振威啤酒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啤酒厂败诉,支持了黄某的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振威啤酒厂应否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赔偿金。笔者以为,尽管是黄某提出辞职的,但他提出辞职是被迫的,并非是出于其本人真实意愿,因此黄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赔偿金,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振威啤酒厂应当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上述规定可知,黄某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第二,振威啤酒厂应当向黄某支付失业赔偿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另外根据2002年10月17日的《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或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应裁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就本案黄某的遭遇来说,黄某属于法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辞职”,如该啤酒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黄某失业后完全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现由于振威啤酒厂未按规定为黄某缴纳失业保险,造成黄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该啤酒厂依法应当赔偿黄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即向黄某支付失业赔偿金。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用人理念,遵纪守法,善待劳动者,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张锦武
                         本栏目由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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