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律师风采
律师博客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两份鉴定申请 不同处理结果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5日,张某与刘某签订承包协议书一份,双方因合同履行不当而发生纠纷。为了证明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刘某在提出笔迹鉴定后又提出了进行测谎鉴定的申请,法院支持了刘某进行笔迹鉴定的请求,但决定不进行测谎鉴定,历时近二年的案件以法院依据查明的证据作出判决而结束一审程序。刘某以一审法院不同意其进行测谎鉴定的申请不符合诉讼公正为由提起上诉,该案于2008年10月经二审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表满意。该案涉及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有关问题,一审法院的做法引起争议。
法律分析
该案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刘某同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和测谎鉴定,一审法院为什么同意进行笔迹鉴定而不同意进行测谎鉴定,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在规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也赋予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权利,但该种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民事证据规定》申请鉴定的限制条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有关条文我们还是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是“依据的事实”。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举证要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申请鉴定也是如此,申请鉴定的事实基础是“依据的事实”。
二是“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这是对申请鉴定在时间上的限制,主要从诉讼效率的角度加以规定的,与诉讼经济原则不无关联。
三是“需要鉴定的事项”。这是对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内容方面的限制。《民事证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隐含在有关规定之中。《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该规定可以推导出申请鉴定必须具有“需要鉴定的事项”这个内容限制。
当然,申请司法鉴定还要得到法院同意且不能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在我们来看一看一审法院为什么同意进行笔迹鉴定而不同意进行测谎鉴定的考量。
第一,两个司法鉴定申请的事实基础不同。申请笔迹鉴定的事实是“刘某以张某于2007年6月18日两次从其手中各付2000元工资,并且亲笔签名,可是张某矢口否认。”申请测谎鉴定的“事实”是“刘某还以其本人与张某于2007年7月9日已经结清所有帐目而张某予以否认”。笔迹鉴定申请的事实基础是客观的东西,测谎鉴定申请的“事实”基础是刘某个人主观认为的“事实”。
第二,两个司法鉴定申请的鉴定事项不同。前者是确有鉴定的必要事项来证明一定的事实,后者是没有鉴定的必要之“事项”。因为,即使有了测谎鉴定结果也不能证明张某结清帐目的事实。说得通俗点,如果一方当事人虚构一个事实让另一方当事人去表明“真”或“假”然后申请法院对该当事人进行测谎鉴定是不能证明真正的案件事实的,而且,往往会让审理案件的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从逻辑学角度来看,因为申请测谎鉴定缺少“两者之中必有一假一真”这个条件,测谎鉴定没有可推导性,因而不具有鉴定的必要性,即使张某为假,也不能证明刘某为真。
第三,两个司法鉴定申请涉及到对方当事人利益不一样。进行笔迹鉴定不要求对方当事人配合,而进行测谎鉴定则需要张某配合,如果法院同意进行测谎鉴定势必会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不同意刘某进行测谎鉴定的申请,既符合《民事证据规定》的精神,又坚持了诉讼经济原则,充分发挥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有效防止司法鉴定申请权的“滥用”。
 
楚州区人民法院:王勇、李立
                                             本栏目由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协办
 

Copyright © 2008-2024 岸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5030367号-1
中卫科技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