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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租法不容 诚信履行不可少

违法转租法不容  诚信履行不可少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于2002年3月就王某的门面房达成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提供4间门面房给李某经营饭店,直至拆迁,租金每月700元。协议签定后,王某按照约定提供门面房,李某也按时缴纳房租。2005年12月份,李某将其中2间房屋转租给他人经营信息部。2006年4月,李某又将另外2间转租给他人。王某于2006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王某与李某的租赁协议,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法律分析:
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当事人应当约定租赁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约定由李某租赁王某的房屋直至拆迁。应该说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有所约定,其本意是想订立一个长期租赁合同,但由于房屋是否拆迁以及何时拆迁都没有确定,因此有关租赁期限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事后当事人也没有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结合本案实际,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租赁期限,该租赁合同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另外,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的两次转租行为均未经过出租人王某的同意。综上所述,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李某违法转租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否定。如王某仅以不定期租赁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虽于法有据,但不太符合双方订立合同之初的本意。透过本案,人们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把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清楚,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合同生效后,要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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