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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被抓获 既遂未遂起纷争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犯罪嫌疑人朱某用二轮摩托车将受害人张某从淮安市区搭载至楚州区淮城镇境内。在受害人张某打开皮包付钱时,朱某发现受害人包内有一叠钱,贼心顿起,遂一路尾随受害人,并趁受害人不备将其装有8400元现金的皮包抢走,后驾车逃跑。此时路人王某驾驶摩托车刚好路过,便搭载受害人张某一路紧追,并在追至淮安市开发区境内时将走投无路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被抢皮包及现金也被当场缴获。
法律分析
本案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毫无疑问,但朱某的抢夺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呢?第一种观点认为,朱某的行为属于抢夺未遂。抢夺罪在刑法上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攫取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通过各种手段使他人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通过抢夺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无疑,但由于被害人在皮包被抢之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因此朱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抢夺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的行为属于抢夺既遂。因为朱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夺罪的全部要件,因而构成了抢夺罪的既遂。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趁人不备,出其不意,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现行法律对抢夺罪的未遂与既遂形态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犯罪既遂,从根本上说就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应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就本案而言,朱某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皮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飞车抢夺,并且被抢皮包已经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即皮包已经超出了被害人的控制能力范围。即使被害人及时发现,并尽力想让被抢财物重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但单靠被害人自己的能力显然已经无法办到。该案中,虽然自始自终犯罪嫌疑人和被抢皮包都处于被害人的视线当中,但这并不能说明被抢皮包没有超出被害人的控制范围。恰恰相反,被抢皮包最终失而复得完全得益于被害人借助了外力的帮助而非其自身的能力所及。朱某实施抢夺财物的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了对自身财物的控制,并使这一失控的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应当属于抢夺既遂。至于犯罪嫌疑人最终并没有取得对皮包的占有,并不影响犯罪既遂形态的构成,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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