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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件定性不得人为“拔高”或“降格”

最高法:涉黑案件定性不得人为“拔高”或“降格”
 
 
      来源:中新社  张蔚然   20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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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审判中还要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也要正确区分黑恶势力成员在组织或者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作意见》对人民法院下一阶段的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在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打黑除恶专业合议庭,专门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及业务指导;为了不断扩大综合防控的效果,《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认真查找社会管理漏洞,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发掘黑恶势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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