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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日前签署第44号、45号、46号总署令,公布《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和《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两个补充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将从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办法》从原来的5章31条增至6章40条,根据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的要求,充分吸收了近几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主要新闻单位的意见,从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和保护记者权益的角度,完善了规章的相关条款。新《办法》明确了规章的适用范围、新闻记者的定义,并增加了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对新闻记者证申领与核发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如记者站的驻站记者申领记者证改为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此外,新《办法》还进一步加强了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强调了新闻机构的管理责任,完善和细化了新闻记者证的年检要求,明确规定了年检的统一时间、主要内容和审核程序。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监管措施,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增加了中止记者证使用的行政措施,规定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

  其中,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增加了“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等内容;在《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等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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