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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监会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09年09月28日 0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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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
《办法》是对保监会于2001年底下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二是规范了售前销售行为,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
三是对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作出统一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
四是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责任;
五是修订和细化了投连、万能、分红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定;
六是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责任。
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销售误导问题,并采取了多项具体措施保护投保人利益。《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遏制销售误导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确保《办法》的执行,保监会还将采取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持续开展打击销售误导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向社会披露、公众和媒体监督等方式,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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