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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严格看守所收押检查程序 外伤疤痕须拍照

江苏严格看守所收押检查程序 外伤疤痕须拍照
作者:沈宫轩 李海明  时间:2009-07-22  新闻来源:江苏法制报  【字号: | |

  看守所收押涉病涉伤人员须登记外伤疤痕

  为进一步规范看守所收押涉病涉伤人员工作,正确掌握收押条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近日,江苏警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全省看守所收押涉病涉伤人员有关规定》(试行)。 

  《规定》要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必须对其进行健康检查,逐人建立健康检查和在所期间医疗档案,详细记录健康检查及羁押期间患病治疗情况。看守所应当申领医疗机构营业执照,配置必要的医疗器材,检查必须由医生进行。 

  《规定》要求,医生应当询问他们的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女性人员还需讯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按照《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所列项目、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并登记。在发现有残疾、胎记、纹身、疤痕等明显体表特征时,医生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由对方签字确认。对外伤和明显体表特征,应当及时拍照固定。因辨认、取证、鉴定等办案工作需要,在押人员需临时离开看守所的,看守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由押解人员签字确认。回所时,应再次进行体表检查。 

  《规定》明确,对患有精神病(经鉴定应负刑事责任的除外)或急性传染病的、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三种情形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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