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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

“涨薪”后的养老金春节前发放到位

昨天我市公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详细方案,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涨薪”后的养老金将在春节前发给退休人员。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分普遍调整和特殊人员调整两大类。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增加10%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比如,张先生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为1521元,新增10%的部分是1521元×10%=152.1元。调整后,张先生每月应领养老金为1521元+152.1元=1673.1元。

  ●部分人员,增加的部分最高为119元

  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19元(全省2008年月人均养老金10%)的,按本人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有一年增发1元(工龄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增发后不高于119元。比如,李先生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为980元,增加10%的部分为98元,未达到119元。如按其工龄30年算,增加的部分应为98元+30元=128元。128元远远高于119元,但张先生新调的部分只能为119元。如按其工龄11年算,增加的部分应为98元+11元=109元。109元又低于119元,则张先生新调的部分只能为109元。

  ●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至少每月增发30元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特殊人员的调整,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建国前的老工人每月增发70元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正高技术人员每月增发7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1953年前参加工作者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养老金低于当地此次普调后的平均水平的50%的每月增发30元

  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王正道 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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